举重明轻,指中国古代指审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比附援引类似的规范时,据罪较重者断罪较轻者。出自《唐律·名例·断罪无正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如贼盗律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主人当时杀死者不论。据此,主人打伤夜间无故入家者比杀死为轻,自应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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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要素与标准:认为 “举重以明轻,对于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为较高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同样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为较高的罪犯,不得适用最后一次减刑”。所谓举重以明轻,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轻,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举重以明轻属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通常适用于民商事案件,而我国刑法采用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在刑罚变更的案件中,即使允许适用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依据举重明轻进行解释,也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是两种情况之间必须存在共性;二是两种情况之间存在“轻”“重”差别;三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待决案件中的情形。而假释与减刑之间,或更明确言之,假释与对罪犯最后一次减刑之间,并不存在轻重之别;且司法解释将再犯罪可能性仅作为假释标准,采文义解释,也不能推断出再犯罪可能性较高的罪犯不应作最后一次减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