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审理时已满十八岁审判是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刑事案件?
苏义飞律师:《(2013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 【参照适用】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实际由未检部门受理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四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本指引。
《(2006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个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安机关应向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审,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向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诉人可直接向指定区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自诉人坚持向其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法院应先予受理,再将案件移送至指定区的人民法院。
三、指定区的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为不符合指定管辖案件范围的,应当依法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四、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发指定函至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由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五、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所涉罪名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几个罪名的,犯所涉法定刑最高的罪名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或者主犯不满十八周岁或超出半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4、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双方或一方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