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吗?
苏义飞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很多人感觉不公平。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立法本意,是避免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是拿到一份数额巨大的空判决,而难以实际执行,也避免一些当事人为了索要高额的赔偿,向被告主张巨额的索赔,导致刑事案件调解率低。如果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刑事判决中,一些被告以服刑为由拒绝支付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因赔偿问题,也不利于被告的安心改造。因此,息访、宁诉、维稳是促使该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争议比较大。特别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202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202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国。
第二条 精神损害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条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批复
你院于2009年4月13日《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请示函》(〔2009〕桂市中法函第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既不应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