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家人因民事纠纷故意用车撞对方,没有造成对方伤害,被检察院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合适吗?
苏义飞律师:不合适。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 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31页: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犯罪后果,确定主观罪过形式。
张静《间接故意杀人之未遂形态探析-以王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无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 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
【第132号】曹某金故意杀人案: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人受伤(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是行为人这种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无所谓“得逞”与否,犯罪未遂也就无从谈起了。
【第9号】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明知公安人员陆某涛站在北侧非机动车道拦截自己,如果继续驾车冲闯可能会造成陆伤亡结果的发生,仍为逃避检查,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强行向陆所站的位置冲闯, 致陆被撞击后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宇持放任态度。王某宇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陆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第35号】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在被害一方呼救时,为逃跑刺中被害人一剑,不计被害人的死活,而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犯罪本身是定伤害还是杀人罪在理论上就有争论,所以,即使按后果认定为杀人罪,也不能认为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采取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第80号】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区分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抱有什么样的心理态度,亦即其意志因素是什么?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追求的态度,还是持放任的态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对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依行为人所供称的主观故意定罪,而应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犯罪后果结合犯罪主观论罪。因间接故意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不存在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