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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没收原则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5   阅读:

网友:犯罪工具的没收原则?

苏义飞律师: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时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当被没收的财物价值与犯罪的性质、情节、收益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比,存在数额、价值上的悬殊差距时,应当慎重适用没收措施,不能因为行为人轻微的犯罪行为而没收其大宗财物


(2023年)康某非法拘禁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把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且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之本人财物。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时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当被没收的财物价值与犯罪的性质、情节、收益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比,存在数额、价值上的悬殊差距时,应当慎重适用没收措施,不能因为行为人轻微的犯罪行为而没收其大宗财物。

[第1510号]王某某、徐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的,可以按比例没收从犯罪工具本身的属性看,A船平时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偶尔用于走私犯罪,如果直接判决予以没收,则会导致裁判失当。如果犯罪工具系专门、主要用于犯罪或者频繁用于犯罪,那么在确定没收的比例时应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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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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