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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4   阅读:

一轮辩护:

xx具体案情辩护内容···

二轮辩护:

补充两点意见

一、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本案事情起因是S某开车去接H小某,H某发现后辱骂并铁棍阻拦,S某为了吓唬对方遂开车撞倒H某,造成H某轻微伤。结合本案起因背景、现场视频来看,不能确定S某有杀人的动机。案件分歧点是对S某作案时“认识因素”的理解,S某对撞死人的结果持“希望”还是“放任”决定了S某罪名的认定,结合到本案,S某不可能“希望”撞死H某,最糟糕的结果是他有“放任”撞死H某,因此,如果认定故意杀人罪,S某在主观上只能是间接故意。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都支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 不认为是犯罪”。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31页:“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犯罪后果,确定主观罪过形式。”

刑事审判参考【第132号】参考案例《曹某金故意杀人案》: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人受伤(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是行为人这种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无所谓“得逞”与否,犯罪未遂也就无从谈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因间接故意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不存在未遂形态。”

辩护人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找到类似用车撞人的参考案例《江某祥袭警案》:“江某祥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遂调转车头欲逃避检查。驾车将辅警邹某某撞倒,致邹某某头部损伤、左锁骨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右手挫伤。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祥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上面的案例是用车撞辅警,性质比本案更为恶劣,没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二、关于S某驾驶的奔驰车是否应该没收的问题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康某非法拘禁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把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且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之本人财物。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时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当被没收的财物价值与犯罪的性质、情节、收益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比,存在数额、价值上的悬殊差距时,应当慎重适用没收措施,不能因为行为人轻微的犯罪行为而没收其大宗财物。

《刑事审判参考》[第1510号]参考案例《王某某、徐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从犯罪工具本身的属性看,A船平时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偶尔用于走私犯罪,如果直接判决予以没收,则会导致裁判失当。如果犯罪工具系专门、主要用于犯罪或者频繁用于犯罪,那么在确定没收的比例时应当从严。

本案S某驾驶的奔驰车价值50万,还有车贷没有还完,主要用于日常活动,本次用车撞向H某,因为事出有因,出于吓唬对方,属于偶发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恳请法院参考入库类似案例慎重适用没收措施。

刑罚的目的不仅要把罪犯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而且要将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在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要严格依法、慎重对待,对犯罪分子,让其有机会悔过、有出路自新,更好改造、回归社会。

S某上有父母,下有妻子和两个子女,并非仇视社会、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希望法院能枪口抬高,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让本案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裁判结果有力度更有温度。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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