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如何理解?
苏义飞律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736页: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单纯隐瞒年龄、与犯罪无关的职业或者住址、前科的,以及隐瞒故意内容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例如···如实供述了致人死亡的客观犯罪事实,但声称自己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的,都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这种供述行为至少使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审判活动更为容易。
(2024年)李某某徇私枉法案-被告人能够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但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能否构成自首:自动投案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改变供述的,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其供述内容进行审查。被告人能够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对行为性质作出辩解的,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认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2023年)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对犯罪数额进行精准供述。受记忆等因素影响,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虽未能交待准确的犯罪数额,但通过主动交待赃款、赃物存放地点,认可系犯罪所得,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表现形态,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