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xxxx10栋103,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xxxx37栋102,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退赔诈骗金额 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张某某虚构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分多次向我借款30万元。
张某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我利息外,将其余资金全部挥霍,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现在张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还钱,玩失踪,逃避还款,我至今联系不到张某某。张某某与我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张某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对被控告人予以严惩,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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