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Y某
上诉人Y某因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xx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xx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上诉人Y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Y某故意向被害人显露生殖器”与事实不符
(一)Y某在厕所内小便是出于正常的生理需求,而非出于满足自己性刺激心理的猥亵行为。Y某在烧烤店吃饭时已经喝了4、5瓶啤酒,中途也未上过厕所,其从饭桌上离开本意就是去小便,被害人自愿带Y某去厕所是意料之外,而非Y某刻意安排,无论被害人在不在厕所里,Y某都要进厕所解小便,不是因为被害人在厕所里才要解小便。
(二)Y某在小便完即将裤子穿好。被害人在前两次笔录中称Y某上完厕所后就提起裤子,此表述与Y某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但被害人在第四次陈述中改称“Y某上完厕所后裤子也不拎、、、他的阴茎抵在我大腿中间”,如确有其事,则Y某在被害人出厕所后必然先要穿上裤子,而视频中两人先后走出厕所的时间差仅有1秒,且Y某走出厕所时衣衫整齐,可见被害人的第四次的陈述有虚构成分,不应采纳。以上可以证明Y某在小便完就将裤子穿好,若其真有故意显露的意图,其大可不必多此一举穿上裤子。
(三)Y某没有强制被害人观看其解小便。Y某在厕所小便,被害人是可以预料到的,而她的做法是“我就缩在角落用双手捂住脸”,这句话可以证明两点,其一被害人并未看到Y某的性器官,其二Y某没有强制被害人看其性器官。并且Y某在解完小便后立即穿上裤子,可见其也不愿裸露下身面对被害人。
(四)Y某穿好裤子后这种显露生殖器的行为已结束,独立于后续行为。强制猥亵罪的构成必须有强制行为和猥亵行为,两行为可以是同时发生,也可以是先有强制后有猥亵,若先有猥亵后有强制,则前面的“猥亵”性质上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本案中,单就在厕所小便的行为本身就不是猥亵的性质。退一步说,即便是猥亵,但Y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强制行为,且在小便完后马上穿好裤子,代表行为已经结束,后面即使再实施强制行为,但前猥亵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应将前行为与后续行为混淆一起。
二、Y某亲吻被害人嘴部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性骚扰,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角度对该种行为进行了惩处。其中《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Y某亲吻被害人嘴部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性骚扰。
(一)Y某亲吻的时间较短。二人在厕所中的时间仅有5分50秒,除去Y某小便、被害人接电话、二人聊天、开关门等时间,真正亲密行为时间不足几秒,而亲吻的时间仅有5秒(视频可听见00:00:49——00:00:54 被害人发出两声“嗯~”)。
(二)Y某亲吻的不是隐私部位,性象征意义较小。嘴部不是人身体的隐私器官,也非典型意义上有生殖功能、能区分男女性别的性器官。
(三)刑法的谦抑性同样可以适用到刑事司法过程。刑法所规定的处罚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消极作用,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司法机关应该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适当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
三、Y某的行为有错,但因为其自始至终没有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实施猥亵的意图与行为,故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根据监控视频呈现出来的情况分析:Y某自始至终都没有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实施猥亵的意图,也并未实施积极剧烈的暴力强制行为,这与二人进入厕所到出厕所后的一系列行为反应相吻合。
进入厕所后,Y某没有强制被害人小便,其自行小便,这是Y某去厕所的最初且首要目的,也是其自然而然的生理活动,而非出于满足自己性刺激心理的猥亵行为,因此Y某小便完就穿好裤子。到此,Y某都没有实施强制行为和猥亵行为。Y某穿好裤子后,与被害人交谈。此时监控录像虽然看不见他们,但可以听到他们说话,二人始终处于对话状态,语调相对平和,没有争执、吵闹、撕扯、扭打的声音,期间被害人还接了男朋友的电话。被害人离开厕所后,衣服没有破损,身体没有受伤,行动自如,并且有用手机当镜子在整理头发、擦拭嘴唇的动作,表现相对平静。
正是因为Y某始终没有强迫被害人的故意与压制女方身体自由的暴力强制行动,所以表现出来的行为是:被害人可以从Y某手中拿回手机,可以率先、自主的离开厕所,可以在出厕所后正常回答Y某的问话,甚至未主动报警,最后是梁虎报警。且被害人在谅解书中表明“当时想着必须要教训一下他,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女方的事后态度表明Y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直接定性为犯罪超出了女方的预判。
刑法的适用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Y某的主观和客观能够相辅相成、相互印证。上述种种行为体现了Y某没有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实施猥亵的意图,也正因为没有这种意图所以表现出来的情节才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Y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恳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Y某无罪。
此 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Y某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