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苏某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 (2017)皖01刑初字46号 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为非法经营罪,适用缓刑和降低罚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苏某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苏某不清楚马番番是否具有更改平台数据的能力,主观上只有赚取工资的动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苏某每个月拿的是固定工资几千元,培训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面的知识,不发展业务。2016年1月初苏某怀疑马番番提供的行情都是反的,于2016年1月22日辞职离开。因此被告人苏某不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将金某华等人改为非法经营罪,主要依据是金某华等人是经营期货,但不知道马番番可以更改平台数据。对于这个问题,苏某也是不知道的。马番番是否可以更改平台数据,只有其本人知晓,一审中马番番本人明确否认自己能够修改平台数据,之前也没有对任何人说过有修改平台数据的能力,那么其他人是不可能知道这件事。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马番番的平台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苏某在该公司上班培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知识是不构成任何犯罪。即使经营期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知识是法律法规,培训法律法规与诈骗罪没有任何关联性。
经营期货采用保证金模式是常识问题,客户通过交纳保证金,在保证金额度内采取杠杆放大模式买涨或买跌从事期货交易,交易客户投入多少保证金和是否进行交易,被告人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完全由客户自主决定。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恳请法院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为基础并结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从轻处罚。
本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一审开庭,苏某一直都是认罪、悔罪,努力争取缓刑,在一审开庭后,苏某已经将所有获利数额31000元全部退还,恳请法院改判苏某为非法经营罪。
二、主、从犯问题
安徽丰泰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私营企业,管理上不存在民主决策,权力高度集中,一把手説了算。因此本案除第一被告人是主犯外,其他人都应该是从犯。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年轻人,涉世未深,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公司上班,主观目的是就业。
感谢一审法院认定苏某为从犯。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苏某不应当承担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恳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最后对合议庭成员表示感谢!
辩护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