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如何辩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14   阅读:

网友: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如何辩护

苏义飞律师: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赵某贪污案: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翻译、印刷并依法签订合同进行有偿转让,从中提取30%的咨询费是符合时代需求的正面行为,而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199号】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尽管对黄某1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但考虑到其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阶段,主观上能主动放弃犯罪故意,客观上能积极实施一定的补救措施,据此,香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也是适宜的。

【第229号】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情形,其他诸如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自力救济的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等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成立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应具备的要件等问题,则仅见于理论上的探讨。所谓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是指经过有权处分某种合法权益的人的自愿同意而对其实施的损害权益的行为。通说认为,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而成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被害人必须对行为人损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二是被害人的自愿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三是经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