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贪污案: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翻译、印刷并依法签订合同进行有偿转让,从中提取30%的咨询费是符合时代需求的正面行为,而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207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金某平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其犯罪动机与目的。从本案表面看,金某平是分别通过电话形式向上海、深圳两地的公安机关敲诈勒索,但其敲诈只是本案的手段,正如金某平供述的报给警方账户只是为使此看上去真实些,其本人是不可能拿到数目如此巨大的钱款,这从主观上反映了金某平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金某平的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而非敲诈勒索犯罪中的牟财取物目的。
【第63号】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实行定额上缴利润承包,即所谓大包干。当所在单位清理整顿所办实体时,肖按承包协议足额上缴了利润。免税部分虽然没有用于发展基金购置资产,但也足额上交了。对剩余的所创利润14万元,按承包协议规定,应由承包人肖某华自主分配,被告人肖某华有权处分。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决定了这笔款项不是公共财产。因此,不论行为人以什么方式,公开的、秘密的、合法的、“非法的”方式占有,均不构成贪污罪。
陈曙光敲诈勒索案: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
(2017)晋04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