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2022-12-18检答网集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5条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4-12-16   阅读: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5条的理解和适用

时间:2022-12-18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未成年人检察

咨询内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5条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实践中,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保密措施?(咨询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 苏伊凡)

广东省检察院王映答疑意见:关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相关信息需采取哪些具体的保密措施,本人认为,除提问者个人意见所概括的内容外,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嫌犯罪的信息和记录都应被采取保密措施,在对外公开的程序和文书中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如,在审查起诉环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不可披露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记录;在审判中,成年人案件含有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记录不应在公开场合披露;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中所含涉罪未成年人信息及记录亦需屏蔽、隐藏;刑事执行环节,成年人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记录也需要屏蔽、隐藏。犯罪记录封存应是全流程、全覆盖的,如此才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实践还有待办案人员具体落实。

[责任编辑: 刘钊颖 王昱璇 于春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