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理解?
苏义飞律师: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若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某一结果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2024年)李某先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因存疑而不能认定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当无法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可能性,而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024年)张某峰故意伤害案-持刀追赶致被害人躲避时跌倒受伤的, 应当认定持刀追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因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等因素导致发生危害后果时,应当考察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如果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会实施介入行为,则该介入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影响。
(2023年)赵某明等故意伤害案-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赶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但鉴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伤害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亦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023年)韩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伤害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对于“多因一果”案件,在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2024年)李某、王某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实施殴打行为致被害人跳湖死亡案件的处理:实施殴打等侵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采取跳水等有生命危险的方法躲避被侵害的,行为人基于先前的侵害行为而产生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相应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276号】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甲轻伤乙,乙因流血不止而死亡。后经查乙是血友病患者。如果暂不考虑本案中的医院诊治失误这一情节,则本案在基本构造上与上述案例就十分类似。而对于上述案例,现在一般均认为乙的特异体质并不影响甲的轻伤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