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22   阅读:

网友:什么刑法意义的认识错误?

苏义飞律师: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中有一句著名的法谚:不知法律不免责,不知事实可辩护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第315号】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行为人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属于刑法理论中所讲的一种对象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客观的事实不一致,主要包括对象认识错误、行为性质和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等。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所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

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失主,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对被告人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是适当的。

(2023年)翟某林故意伤害案-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提出的辩解是否系“不如实供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具体分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故意歪曲该事实,二是看该错误是否会直接影响到对其定罪量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