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隔空猥亵多次如何认定?
苏义飞律师:隔空猥亵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仅有一次可以争取不起诉。多次隔空猥亵可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但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判处五年以上。
(2024年)柴某殿猥亵儿童案-“隔空猥亵”情况下,多次猥亵儿童的认定:鉴于“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上量刑。尤其是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