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委托书
XXXXXX公安局 :
兹委托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到您处领取保证金一事,我因生病住院不能前去,为此委托XXX代表我办理相关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日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