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保外就医的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
苏义飞律师: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况,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1995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的规定,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意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