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苏义飞律师:《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了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原则,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收集口供中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在定案中必须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特点是:
(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只要他如实陈述,全面、彻底地讲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具体的了解。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口供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
(1)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一种根据,特别是对认定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有重要作用。
(2)可以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也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真伪的一种手段。
(3)是衡量犯罪后态度的重要材料,对正确量刑有一定作用。
(4)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