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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被告人家属不可以参加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7   阅读:

网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被告人家属可以参加吗?

苏义飞律师: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被告人家属一般不可以参加。承办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三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 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四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 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 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 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 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

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五条 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一般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第六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通过视频等方式召开庭前会议。

第七条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八条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 所召开。

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有法警在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主要事项,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人民法院 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

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串供。

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一)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 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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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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