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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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陪同前往殴斗现场,未实施实质殴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受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的,要综合其动机、行为性质、行为积极性、参与程度、危害后果、归案后表现等情况,坚持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审慎把握定罪及量刑。如果整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2023年)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正确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2023年)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应当特别慎重:从刑事政策和办案效果看,涉案被告人年龄均较小,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心智尚未成熟,处理时应予充分考虑,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2024年)张某等4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只要悬崖勒马、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下,区别对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
【第184号】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刑法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所处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第204号】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不满16周岁的人单犯抢夺罪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当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时,则需对其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行为人不满16周岁,对其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进而否认其不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甚至得出其对转化型抢劫罪也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4.罚金刑的适用
(5)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一般不判处罚金;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不少于五百元。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50%-60%。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40%-60%。
(3)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20%-50%。
(5)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40%。
(6)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海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章又亚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五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三款所述时间的限制,及时提出减刑建议。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对未成年犯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所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一条 未成年犯被批准离所探亲的时间为五至七天(不包括在途时间),两次探亲的间隔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离所探亲的未成年犯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送。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27. 做好刑民衔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已超过刑事追诉期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在宾馆、酒店、歌厅、酒吧、网吧、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经营等场所或者互联网平台受到性侵害等伤害,相关场所、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权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