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为方便查询,每年更新一次身体各部位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并备注有效来源。
节选来源:(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2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
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I°)。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I°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I°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I°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烧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