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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 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3-26   阅读:

       网友: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第1162号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出: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有二:一是从法律上说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对罪犯施以改造,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表明其有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发生向好转变,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以适度降低用于改造功能的刑罚;二是从政策上说,揭发他人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案件,可予以必要奖励。如果被告人虽有立功表现,但其主观恶性很大且未发生变化,再犯可能性并未减小,人身危险性并未降低,难以实现改造目的的,则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从宽处罚,除了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2009年《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把握”。2015年《纪要》进一步指出:“对于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认定立功方面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应严格把握。构成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时,要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审判时,应当根据2009年《纪要》和2015年《纪要》的前述规定对检举揭发线索的来源进行审查。如果线索是利用特殊地位而取得,且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则一般不应从宽处罚。至于对检举线索“关联性”的判断,则应当从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方面来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吴亚贤在一审期间、二审期间、死刑复核期间均拒不供认罪行,对于马东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其在一审期间也并未检举,而是等到一审宣判后才向司法机关反映,目的不言自明。这些情况都可以说明吴亚贤并未认罪悔罪,检举揭发只是其妄图逃避处罚的一种手段,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丝毫降低。同时,以吴亚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东省廉江市长期、多处非法采矿,并大量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廉江市公安局长马东进等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仅不予查处,还与吴亚贤合作采矿办厂,充当该犯罪组织的“保护伞”,任由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发展壮大。吴亚贤为了与马东进等人搞好关系,除了通过入股分红构建利益共同体,还经常请吃请喝以笼络感情。吴亚贤所检举的马东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就是在这些吃喝宴请活动中获知,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紧密相关,属于利用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获取的“关联性”线索。综上,吴亚贤虽有立功情节,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吴亚贤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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