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是否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1163号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出: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本案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长时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吕斌在知晓并隐瞒刘维等人杀害陈富伟时,时任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吕斌据此提出其系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没有查禁违法犯罪职责,依法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笔者认为,此点辩解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不同岗位的人民警察的14项具体职责。依该法第2条的规定,无论人民警察的具体岗位如何,均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该任务是所有人民警察的共同职责,也属于法定义务,内勤岗位上的人民警察也不例外。被告人吕斌明知刘维有杀害他人的重大嫌疑,隐瞒不报,不履行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职责,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被告人的此点辩护意见,并依法认定被告人吕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