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实行过限?
苏义飞律师: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所谓的“过限行为”是否知情。如果共同实行犯罪人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实行犯根本不知情,则判定预谋外的犯罪行为系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实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则一般认为实行犯之间在实施犯罪当场临时达成了犯意沟通,其他人对实行者的行为予以了默认或支持,个别犯罪人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由各实行犯共同承担责任。
间接正犯也存在实行过限。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但其中毕竟存在支配利用他人的犯罪人与被支配利用的实行行为人,实行行为人当然有可能超出授意范围行事。因此,间接正犯中也存在实行行为过限,且实行行为过限不仅局限于行为性质的过限,也包括数额的过限。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84页:共同实施犯罪时,其他行为人对个别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不知情的,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知情的,除存在有效的制止行为外,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2023年)共犯实行过限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认定:从主观上判断非过限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在致害成因能够精准指向过限行为人时,非过限行为人只有符合因果关系要求,且对危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才能承担责任。如果非过限行为人缺乏事前及事中的明知,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预见性,则不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23年)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中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定罪处罚:审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地位,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具体确定转化的主体范围。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行过限”的被告人,应当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3年)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所谓的“过限行为”是否知情。如果共同实行犯罪人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实行犯根本不知情,则判定预谋外的犯罪行为系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实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则一般认为实行犯之间在实施犯罪当场临时达成了犯意沟通,其他人对实行者的行为予以了默认或支持,个别犯罪人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由各实行犯共同承担责任。
(2023年)徐某诈骗案-实行行为人超出间接正犯授意范围的另外获利部分,不应计入间接正犯的犯罪数额:间接正犯中的实行行为人超出间接正犯的授意实施的行为,构成实行行为过限。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支配利用的实行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时,超出间接正犯的授意范围的另外获利部分,不应该计入间接正犯的犯罪数额。
【第244号】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李某某正在距现场几十米远的地方搬运赃物,李某某既没有赶赴现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对张某某、张某良使用暴力表示认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关键环节上,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良之间既无共同的故意,也无共同的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
[第1513号]共犯实行过限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认定:对此宜以“共同谋议”这一概念作为判断核心,重点考察共同谋议内容的明确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共同谋议的内容明确,各共同犯罪人就犯罪目标、手段、程度等已经达成了具体详细的合意,形成了统一的行动方案。在此情况下如果各行为人都能够按照事先谋议的内容实施犯罪,则将在共同谋议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其中部分实行行为人实施了超过谋议范围的事项,一般可认定为共犯实行过限。
二是共同谋议的内容并不明确,反而呈现出明显的概括性,即实行犯之间以“教训教训”“收拾收拾”之类的语言达成合意,在实施过程中则表现为见机行事、随机应变。此类情况下,实行犯的行为只要不是明显超出共同谋议范围,都应视为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宜认定为实行过限。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裁判者需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概括性合谋的边界,避免过分扩大解释。
三是各共犯人在事前或事中缺乏明显的共同谋议,而是通过实际行动、神态表情等进行犯意联络,该种情况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地位较低的实行犯突然拿出匕首扎刺被害人颈部一般可认定超过共同谋议范围。另一方面,在各实行犯之间没有明显地位作用差异时,各共犯人往往通过随时随地观察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以获得动态的犯意联络。据此,如果行为人以明显超越多数共犯人行为性质手段、程度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可认定为超过共同谋议范围。
【第189号】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实行过限指的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因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故未参与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就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实行过限的具体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亦即,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分别受到刑法评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内含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者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得视为过限行为;
二是主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即使某一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预见或者知悉、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其主观上系一种认可的态度,故也须承担责任;
三是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过失后果,不存在实行过限。
抢劫罪中的暴力伤害行为不是一个独立行为,不具备适用实行过限的前提条件。
【第200号】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对雇佣犯罪处理,应遵循刑法有关教唆犯罪的一般规定。
如果被雇佣人在实施雇佣犯罪的过程中又另行实施了雇佣之罪以外的他种犯罪,对此,雇佣人和被雇佣人之间就该“过限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因为,就该“过限的行为”而言,双方没有共同故意,被雇佣人单方的“过限行为”超出了雇佣人的雇佣意图和要求之外。对此,雇佣人只按其所雇佣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则应由被雇佣人个人负责。
【第225号】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非他人的行为明显超出共同故意范围,这是共同犯罪理论的基本原理。
【第244号】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反之,其行为就不发生转化,仅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