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程序期限?
苏义飞律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3年)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辩护人提出罪轻、无罪或者量刑意见系其职责所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拒不认罪,亦即辩护人的独立意见并不当然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
(2023年)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突破量刑建议辩护不影响具结书效力:当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比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刑事处罚更轻的量刑辩护,仅是履行独立辩护权的表现。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就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辩护职责提出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从而视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并让被告人对已明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落空。
(2023年)仅作宣告式认罪表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告式认罪表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且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客观上缺乏有效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的认识,缺乏自愿性与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3年)正确把握“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的刑罚评价原则: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3年)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选择及量刑依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但又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未能启动程序从简的处理模式时,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的精神对其适当从宽处罚,同时因程序层面未能节省司法资源,对该类被 告人的从宽幅度一般要小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
(2024年)认罪认罚案件未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判决,不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2023年)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时的处理: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
(2024年)审判阶段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判决。
(2023年)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其幅度应小于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幅度:被告人在一审中未认罪认罚,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一审阶段不认罪二审阶段认罪,仍有化解矛盾冲突、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稳定的独立价值。
(2023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的,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
【第1411号】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 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不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标准,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第三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6.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