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帮他人手淫是否构成卖淫犯罪?
苏义飞律师:单纯的手淫行为不构成卖淫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是将提供手淫性服务的行为排除在卖淫犯罪行为之外。
此前有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我国现行治安管理法规来理解“卖淫”的内涵和外延,将手淫、口淫等行为纳入卖淫的范围。2001年,公安部就曾在对地方公安厅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手淫、口交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争议较大,总结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
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不宜对刑法上的卖淫概念作扩大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手淫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因而对相关行为就不宜入罪。第三,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第四,待条件成熟时,应当建议由立法机关作出相应解释或由立法直接规定。
二、《(2016年)胡云腾谈谦抑原则在办案中的运用》提出:多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起草关于组织、强迫卖淫犯罪的司法解释时,有种观点就主张对口交和“打飞机”之类的色情行为解释为卖淫,但我们秉持谦抑的理念,没有对这种犯罪入刑,我至今认为这是正确的。
三、《(2013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卖淫类刑事案件审判实务解答》: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
四、《(200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11、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