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组织卖淫罪多少次数属于情节严重?
苏义飞律师:关于组织卖淫的次数是否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问题,最高法做过调研,各地法院普遍赞同不以组织卖淫的次数衡量情节是否严重,而应以管理、控制卖淫的人数、造成被组织卖淫者伤亡后果及卖淫人员自身的情况,如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等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因为司法实践中,卖淫的次数问题,取证通常比较困难,在认定的证据上往往会比较缺乏。另外,组织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 “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当然,《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十条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参考来源:(2017年)最高法解读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