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问答 » 正文
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怎么赔偿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08   阅读:

       网友: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对于超过所判刑期的羁押时间是否赔偿?
       苏义飞律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
       基层法院在审理量刑幅度在单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轻刑案件中,经常会面对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
       以案为例,被告人张某因盗窃1500元被羁押,按照量刑规范,张某的刑期应该在拘役二到三个月,但案件移送到法院时,张某已被羁押四个月,法官在考虑被告人的刑期时,往往会顾及到其已被羁押的时间,不是单纯地以罪量刑,而是羁押时间长的判刑期就长,羁押时间短的,所判刑期就短,加上案件的审理期限,张某最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如果张某此前羁押时间只有两个月,那么法官通常会判拘役三个月。为了使所判刑期能够抵消已经羁押的时间,不至于实际羁押时间超过刑期,法官人为加刑,像这样因为羁押时间的长短导致法官对同样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怕引发国家赔偿。如此不考虑犯罪情节而随意延长刑期,加重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确实施“罪行相适应”原则,笔者建议目前在公检法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度,对事实清楚、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一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