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
申请事项:对朱xx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申请理由:
一、法院对朱xx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均对非法证据及其排除做了明确规定。
二、朱xx庭审过程中陈述了检察院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意见
在朱xx涉嫌受贿案原审一审、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朱xx当庭陈述了其在审判前的供述是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采取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意见。
三、高新区检察院非法取证的线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供高新区检察院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下:
1、 非法关押。朱xx当庭陈述:高新区检察院于2012年8月4日后,无手续非法连续羁押朱xx,一直到14日,非法关押时间长达10天以上!
2、 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及使被告人朱xx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非法,迫使朱xx违背意愿供述。如锁在审讯室的椅子上,不让睡觉,不许朱xx打瞌睡。每天只给三个小馒头,不给水喝。把朱xx无辜的妻子王某也关在审讯室,同时对其未成年的儿子进行恐吓,要求朱继文的儿子给朱继文写信,从精神上折磨朱继文。
3、 欺骗。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朱xx说,你说出点问题,检察院的领导就有面子,国税局与检察院关系就融洽了,领导有面子,就放你出去。朱继文问那我该怎么办,检察院说你配合即可以。
4、 诱供。检察院拿杨某某的证词,要求朱继文按照杨某的证词予以虚假供述。检察院工作人员还让朱xx写条子给其妻子王某,让王某配合他们,做笔录。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在朱继文已向合议庭提供检察院非法取证的线索,且朱继文已经指明办案人员违法时间、违法人员、违法方式,因此辩护人对贵院有二个请求:一是对被告人朱xx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当“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时,认定被告人朱xx审判前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请人:xx律师
相关链接:
(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