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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顶包构成什么犯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9   阅读:

网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找人顶包构成什么犯罪?

苏义飞律师:一、关于肇事者涉嫌罪名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肇事者肇事后,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则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后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积极方法指使他人顶包,那么指使顶包行为应作为独立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如果只是一般协商顶包事项,在行为上符合一般的请求、劝诱,虽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究其实质是想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在本质上视为是交通肇事后的一种逃逸方式,因此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而在量刑时被提高一个量刑档次,更为恰当。

二、顶包者涉嫌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年)醉驾顶包案件中综合审查证据,认定车辆驾驶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醉驾遇检查与他人交换座位行为的认定及量刑:在被民警现场询问的第一时间即承认其交换座位逃避检查事实,应认定为逃避检查行为,若拒不承认交换座位事实,否认醉驾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行为。

(2023年)李某政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的,构成“逃逸”: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并在顶包人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逸行为。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导致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

(2024年)金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的,属于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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