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保险公司人员为了保险业绩,购买车主信息打电话邀请投保,其中包含车辆型号和保险到期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信息?
苏义飞律师: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车主信息中包含车辆型号和保险到期信息不宜认定为车辆信息。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此类车辆信息内容中,没有涉及车辆购买价格、行驶公里、购买方式、维修情况等可以对车辆进行估价或者评价公民个人财务状况的内容,且没有证实购买车辆保险到期信息是用于实施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信息。
最高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鉴于敏感信息的案件入罪门槛低,应当采用严格适用的立场,以控制打击面。犯罪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要求。”
参考案例:(2019)川0823刑初5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四)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
1.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1)信息类型和数量。
①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此类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数量标准为五十条以上,且仅限于上述四类信息,不允许扩大范围。对于财产信息,既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组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也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信息。
②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数量标准为五百条以上,此类信息也与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但重要程度要弱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对“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把握,应当确保所适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在重要程度上具有相当性。
③除上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标准为五千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