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苏律师,我被取保候审了,律师调取了我的案件卷宗材料我自己可以复印或者拍照带走吗?
苏义飞律师:律师调取的卷宗可以给当事人本人看,当事人家属不能看,如果当事人本人看后要求复印或者拍照,律师应当拒绝。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2021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当事人复印刑案卷宗会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参考类似案例《律师将刑事案卷给被告人亲属是否构成犯罪引争议》、《安徽律师擅自透露刑事案件卷宗被法院定罪判刑》。
《(1995年)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属于秘密级事项。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起诉书出来之前,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起诉书出来之后当事人是被告人。而“核实有关证据”,应该是指律师复印后的卷宗,逐一与当事人核实,予以内部质证。毫无疑问,根据法理,当事人可以阅看全部卷宗,同时当事人复印和持有卷宗也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当事人自行辩护权行使的配套需要。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仔细核实材料。但是很遗憾,这条规定当事人权利的法律,没有司法解释来释明,以致律师担心卷宗在当事人之手会出现泄密、干扰证人等妨碍司法公正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持有卷宗是律师的专用权,律师给当事人看也是出于辩护需要,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持有卷宗权,所以出于保守保密的以及自保的目的,律师是不同意当事人复印并持有卷宗的。
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至于如何核实,也未作落实,同时规定了律师对案件材料的保密义务,要求妥善保管,不得用于辩护以外的途径。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以阅看卷宗,是否可以复印、持有卷宗则可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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