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书”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接外交部领事司(82)领四字第271号关于《美要求申请人递交“无刑事犯罪证明书”事》的通知: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条例,从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美驻华使馆将要求十六岁以上,在中国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申请美移民签证者,须递交“无刑事犯罪证明书”(NOCRIMINAL CONVICTION HAS OCCURRED)或“有关刑事法庭记录”(THE APPROPRIATE CRIMINAL COURT RECORD)。
经研究,对申请赴美定居者,经过核实确无前科,公证处可出具“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