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类别】 草案及其说明
【发布日期】 2007.04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八稿)
(2007年4月)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准确量刑,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现行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原则和方法
第一条 【量刑】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的审判活动。
第二条 【量刑根据】决定刑罚时,应当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
第三条 【罪责刑相适应】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刑罚个别化】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刑罚,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
第五条 【依法裁量】量刑时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为根据,依法、合理、适度地行使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
第六条 【宽严相济】量刑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七条 【量刑均衡】对于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第八条 【量刑方法】量刑一般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确定法定刑;
(二)根据罪行的大小确定量刑基准;
(三)根据案件事实确定量刑情节;
(四)根据量刑情节确定对刑罚的影响;
(五)综合考虑全案决定宣告刑。
[第二种意见:
(一)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确定法定刑;
(二)根据罪刑档次对法定刑进行分格;
(三)根据罪行的大小确定量刑基准;
(四)根据案件事实确定量刑情节;
(五)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刑事责任的大小;
(六)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宣告刑。]
第九条 【量刑基准】量刑基准是在不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罪行的大小相对确定的量刑基准点,它是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基础和准线。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可根据具体犯罪罪行的大小相应地确定不同的量刑基准。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基准:
(一)确定在法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的,可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
(二)确定在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一般在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但判处有期徒刑明显过重的,可选择在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
(三)确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一般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确定量刑基准,但尚不足与罪行相适应的,可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只有罪行达到极其严重的,才能以死刑为量刑基准;
(四)确定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一般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基准,但尚不足与罪行相适应的,可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只有罪行达到极其严重的,才能以死刑为量刑基准;
(五)确定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一般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只有罪行达到极其严重的,才能以死刑为量刑基准;
(六)确定法定刑为死刑的,以量刑基准为死刑。
[第二种意见:
第九条 【量刑基准】量刑基准是在不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罪行的大小相对确定的量刑基准点,它是量刑时对被告人参照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准线。
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可根据罪行的大小相应地确定不同的量刑基准,它可以是一个刑罚点,也可以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刑罚段。
对于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的大小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对于非数额型犯罪,一般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基准:
(一)确定在法定最高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以下,最低刑为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罪行较轻的,一般可以六个月以上法定最高刑以下有期徒刑的中线或者中线段为量刑基准;罪行轻微的,一般可以管制为量刑基准。
(二)确定在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以上,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罪行较轻的,一般可以法定最低刑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线或者中线段为量刑基准;罪行较重的,一般可以五年以上法定最高刑以下有期徒刑的中线或者中线段为量刑基准。
(三)确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罪行较重的,一般可以法定最低刑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线或者中线段为量刑基准;罪行严重的,一般可以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线或者中线段为量刑基准。
(四)确定在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对于罪行较轻的、罪行较重的或者罪行严重的,可参照本条第(二)、(三)项的方法确定量刑基准;罪行重大的,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罪行极其严重的,以死刑为量刑基准。
(五)确定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者确定法定刑为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罪行严重的,一般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基准;罪行重大的;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罪行极其严重的,以死刑为量刑基准。]
第十条 【案例指导】量刑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编选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量刑情节
第十一条 【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以及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是否暂缓执行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第十二条 【量刑情节分类】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型法定情节和可以型法定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量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均为可以型情节(根据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的,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三条 【常见法定量刑情节】常见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特殊犯罪主体。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大小以及被告人年龄、心理、生理发育状况、成长经历等情况。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罪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限定责任能力的程度等情况;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罪犯,应当综合考虑生理缺陷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大小等情况。
(二)犯罪停止形态。对犯罪预备,应当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犯罪准备的程度、准备犯罪的方式、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以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等情况。对犯罪未遂,应当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犯罪行为实施的程度、犯罪未得逞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对犯罪中止,应当综合考虑是中止犯罪的阶段、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性的大小等情况。
(三)共同犯罪。对主犯,要注意区分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综合考虑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对从犯,应当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以及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对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主观上被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对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方式、教唆程度、教唆对象以及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等情况。
(四)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对于防卫过当,应综合考虑被告人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以及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原因等情况。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特点、主观罪过的内容、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以及过当的程度等情况。
(五)自首和立功。对于自首,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自动性、投案的方式、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对于立功,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来源、立功的内容、立功的大小、立功的次数、立功的效果以及功是否能抵罪等情况。
(六)累犯。应当综合考虑累犯的次数,前罪和本罪的犯罪性质、罪行的大小、前罪刑罚的轻重以及两罪间隔时间的长短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常见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对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主客观情况都要综合考虑,确保准确量刑。以下事实情况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一)犯罪起因、动机、目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的;因山林、农田、水利、宅基地等民间纠纷引发犯罪的;因义愤、激情引发的突发性犯罪的;因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引发犯罪的,等等,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引发犯罪的;出于蓄意报复或者其他卑劣动机而故意犯罪的,等等,可酌情从重处罚。
(二)犯罪时间、地点。在刑事犯罪低发,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情况下,对普通刑事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在自然灾害期间,或者重大节日期间,或者重大疫情、传染病防治期间实施犯罪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或者重要外事活动的场所实施犯罪的,等等,可酌情从重处罚。
(三)犯罪主体。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老人犯罪的;非精神病人但智力低下或者有精神障碍的,等等,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犯罪对象。对明知是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而暴力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暴力抗法,侵犯依法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等等,可酌情从重处罚。
(五)犯罪性质。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犯罪手段、方法。对犯罪手段、方法一般,罪行较轻的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经过长期、周密的谋划实施犯罪的;或者采取危险性很大的方法或者十分残忍的手段犯罪的,等等,可酌情从重处罚。
(七)犯罪后果。对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犯罪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犯罪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八)被告人的罪过。对罪行较轻的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引发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九)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前表现一贯不好,有前科劣迹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十)坦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以及所知的同案犯的,主犯如实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十一)赔偿损失。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十二)退赃、退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退赔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拒不退赃、退赔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十三)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量刑情节适用
第十五条 【一般原则】量刑时既要考虑法定量刑情节,也要考虑酌定量刑情节。
对于应当型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依法予以考虑。
对于可以型法定情节,在量刑时一般要依法予以考虑。
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一般也要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情节适用】从轻处罚是指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确定的量刑基准相对较轻的刑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确定的量刑基准相对较重的刑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单一情节】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功能的单个量刑情节,在选择适用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轻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多个从轻情节】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最低刑以上、确定的量刑基准以下处罚,相对增大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将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合并为减轻处罚(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多个减轻情节】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最低刑以下的下一档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可以根据减轻情节的情况,相对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
如果适用下一档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仍显刑罚过重的,可以选择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不得将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合并为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多个从重情节】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在确定的量刑基准以上、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以下处罚,相对增大从重处罚的幅度,但不得将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合并为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轻与减轻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先减轻处罚,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轻与从重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并存时,一般应当先考虑从重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的刑罚。
第二十三条 【减轻与从重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并存时,一般应当先考虑减轻处罚情节,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轻、减轻、从重与免除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可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数罪数情节】被告人犯数罪,并且多种处罚情节并存时,涉及个罪的处罚情节应当在决定个罪刑罚时考虑,涉及所犯数罪的处罚情节应当在决定每个罪的刑罚时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依法数罪并罚并确定执行的刑罚。
四、刑罚适用
第二十六条 【一般原则】在适用刑罚时,一般可根据被告人罪行的轻重,按照刑罚从轻到重的次序适用,只有当判处较轻的刑罚尚不足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时,才能适用较重的刑罚。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非监禁刑】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多适用非监禁刑。
第二十八条 【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
(三)域外犯罪已受过外国刑罚处罚的;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预备犯、未遂犯、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七)从犯、胁从犯;
(八)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九)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九条 【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一)犯罪情节是指:
1.犯罪性质不严重、罪行较轻。如重婚、虐待罪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邻里纠纷引起的侮辱、轻伤害犯罪,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
2.犯罪危害后果较小。如侵犯财产罪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小的;故意伤害仅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等,以及犯罪处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危害后果不大的;
3.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如过失犯罪,初犯、偶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老年犯以及从犯、胁从犯等。
(二)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内心真诚悔过,诚心接受法律的裁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退赔;以及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
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多适用缓刑。
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但对此类犯罪适用缓刑一定要慎重。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犯数罪的被告人等,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
第三十条 【管制】管制适用于罪行轻微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用管制:
(一)以管制为量刑基准,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二)在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或者罚金(内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内含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有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三)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内不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内不含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具有可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确定适用管制的,应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管制的法定期限内确定所判处的刑罚。
第三十一条 【拘役】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用拘役:
(一)以拘役为量刑基准,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二)在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内含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有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三)在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或者罚金(内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内含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以管制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重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四)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内不含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具有可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确定适用拘役的,应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拘役的法定期限内确定所判处的刑罚。
第三十二条 【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重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用有期徒刑:
(一)以有期徒刑为量刑基准,没有任何可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或者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在下一档法定刑为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
(二)在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有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具有可从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但尚不足从轻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
(三)在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内含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拘役或者管制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重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四)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或者具有可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在下一档法定刑为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量刑的;
(五)在法定刑为死刑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为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在相应的法定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时,可根据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参照量刑基准予以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只适用于罪行重大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用无期徒刑:
(一)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二)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死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三)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被告人的罪行严重,同时具有可从重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四)在法定刑为死刑,以死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第三十四条 【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同时具有可从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用死刑:
(一)以死刑为量刑基准,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
(二)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以无期徒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具有可从重处罚法定情节的。]
第三十五条 【财产刑】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所判处的主刑相适应,且应当保持刑罚的总体平衡。
依法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
依法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所处主刑的轻重,以及被告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决定是没收被告人部分还是全部个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刑法规定并处财产刑的,必须依法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赔偿能力,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三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除法律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外,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较轻、法律规定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依法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五、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量刑监督指导】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
[第二种意见:
第三十九条 【罪刑档次】本意见将罪刑体系划分为以下六个档次:
(一)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段为罪行轻微档次。
(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段为罪行较轻档次。
(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段为罪行较重档次。
(四)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段为罪行严重档次。
(五)无期徒刑为罪行重大档次。
(六)死刑为罪行极其严重档次。]
第四十条 【以上、以下之界定】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生效期限】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