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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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
1.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47号案例)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由此看来,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构成的一大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后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
此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的另一重要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是衡量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2.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文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显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理解适用
1.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被法律类型化为构成要件,即法律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时,该行为才是犯罪。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行为的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标志。
2.但书中的“情节”是指行为过程中影响不法程度的各种情况,如法益的性质、行为的危险与实害结果等,不应包括行为前后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