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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07   阅读: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刑法理论。

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如何认定: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尽管没有强调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注意义务作为确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始终是必然的:第一,须不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须有注意义务;第三,须有遵守注意义务的可能性;第四,须有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第五,违背注意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这从“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来。


【第201号】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须具备三个要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其一是指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或者来自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者来自社会多年积累形成的普遍认知;其二是指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可能)。行为人是否应有预见的能力,应结合行为人本身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和能力等主观条件和行为时的各种客观条件全面考察。只有既具有预见义务又具备预见能力(可能)的,才能认定行为人应当预见。

2.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缺乏认识,没能预见,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2、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造成贻误的,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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