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根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