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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03   阅读: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缓刑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苏义飞律师: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缓刑被撤销,执行原判刑罚的,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2002年)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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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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