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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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370页: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块等,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行为与武装暴乱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的背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或者与之相勾结,与国家和政府进行武装对抗的,就是武装叛乱;如果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和目的,只是直接与国家和政府进行武装对抗的,则是武装暴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