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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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297页: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一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对象为邮件、电报,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为信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对象比侵犯信自由罪的范围更大。二是犯罪主体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限于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罪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三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侵犯通信自由罪则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二、 关于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破坏邮政通信的案件,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定性、处理或量刑,必须重视对邮政通信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多少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