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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297页: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一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对象为邮件、电报,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为信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对象比侵犯信自由罪的范围更大。二是犯罪主体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限于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罪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三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侵犯通信自由罪则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二、 关于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破坏邮政通信的案件,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定性、处理或量刑,必须重视对邮政通信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多少来处理。


(2015年)邮政法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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