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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29页: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里对方基于恐惧心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构造相同,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后者是恐吓行为导致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其他要素完全相同。

第1330页: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主要是想象竞合,与抢劫罪的关系则主要是法条竞合。

第1332页:对于碰瓷案件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导致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产生了需要赔偿对方的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但行为人借助人多势众等情形,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

以上访相要挟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合理诉求,或者说是否享有要求政府补偿、赔偿等民事权利,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不得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没有任何权利基础,以上访相要挟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1334页: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无论如何都不成立犯罪。在行为人的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场合,即使主动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并存在以恶害相通告的情形,也属于行使权利,不得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516页: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陈兴良《刑法学》第三版P295页: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他人的,也属于恐吓。

以知道对方有受贿犯罪事实,自己将向司法机关检举为名,向对方索要大量金钱的,也是恐吓。


[第1344号]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 未实施威胁、要挟, 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 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 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 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 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 威胁、要挟被害人, 进而索取费用的, 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509号]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第1066号]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本案事出有因,系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各被告人系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主张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虽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的语言,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 12 万元,从客观上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有必要结合农村地区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定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陈曙光敲诈勒索案: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十五)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诈勒索的(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6.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敲诈勒索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六万元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7.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③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④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⑤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②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④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五)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六、敲诈勒索犯罪

1.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3)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杯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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