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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对辅警进行袭击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参考《(2022年)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杨万明《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第280页: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防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34页:(妨害公务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威胁进行阻碍。法律的错误认识认为,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事实的错误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影响故意的成立,因而不成立本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只是客观处罚条件,故不要求对之有认识。本书采取事实的错误认识说。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素,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其产生认识错误当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因而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以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为例,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警察拘留了守法公民而以暴力、威胁进行阻碍的,明显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一方面,行为人误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非法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误认为自己阻碍非法行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即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具有不正确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为法律认识错误,进而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合适。正当化事由的错误(如误想防卫)属于实施认识错误,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非法而对其实施玻璃、威胁的,与正当化事由的错误相同,故应认定为事实认识错误。当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存在何种认识错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的陈述来决定。由于“依法”执行公务属于法律的评价要素,所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够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

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即被执行者如被逮捕者)实施的一般暴力、威胁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不能将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所实施的摆脱、挣脱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于公民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十六)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损毁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损毁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5.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执行公务行为明显不当的;

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③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④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六)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碍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妨害公务犯罪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妨害公务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022年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

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袭警罪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点:

1.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当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时,适用袭警罪;当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非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适用妨害公务罪。

2. 准确界定暴力的对象。袭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狭义的暴力,即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了下列两种情形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一是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第277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3. 严格把握暴力的程度。刑法第277条第五款并未以“情节严重”等危害后果作为入刑标准,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精准把握暴力的后果。对于实施暴力袭警行为,不能以是否造成民警轻微伤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暴力行为只要足以达到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即可,不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的结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底线

(四)阻碍执行职务。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020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二章 袭警犯罪的认定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指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而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 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 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 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第六条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 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 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第七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般不应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拉扯、推搡、抓挠、拍打、搂抱、贴靠等针对民警身体非要害部位的;

(二) 污损、辱骂等侮辱行为;

(三) 围困、阻拦、哄闹等聚众造势的;

(四) 在强制传唤、拘留、逮捕等过程中,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实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极抵抗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五) 在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过程中,醉酒人员实施的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摆臂、挥手等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六) 其他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消极抵抗行为,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 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 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第九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在办案区、调解室等公安机关办公场所以及私人住宅、酒店房间、警用车辆等空间内,袭警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在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不服从民警指令,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的;

(三) 具有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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