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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571页: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造成被窃听、窃照单位商业秘密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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