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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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