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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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