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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1   阅读: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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