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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1   阅读: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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