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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1   阅读:

《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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