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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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